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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行为本身内部客观之瑕疵约有哪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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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19 14:55: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裁量行为本身内部客观之瑕疵约有哪几种?
提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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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回答:
答:约有下列数种:1.违反平等原则:如仅因性别之关系,拒绝任命女性为公务员;或无充分理由而对同种之案件,不依以往合法之处理方式办理等是。2.违反法治国家宪法之固有原则:如违反比例性原则,即违反对善意第三人之保护而撤销有瑕疵、给予利益之行政处分等是。其他如违反法律明文规定之“显然不妥当性”、“不当之过分严厉”、“不适用课予最少负担之方法”等皆属之。3.不附处分理由之裁量行为,通常可视为裁量之瑕疵。因为此种裁量无法显示其已经相当考虑而于实体上完全合法,在功能上也完全妥当。此外裁量上之考虑不完全者,亦属之。4.行政机关相信须依法强制之法律作成决定,但实际上行政机关享有裁量权,得根本不为处分者;又如行政机关所相信之裁量权限之范围,比实际上之范围更小者,亦是。反之,有强制之法律规定时,行政机关依裁量而为,这就不属于裁量权滥用之问题。5.将原属于主要是非常行政状态下才适用之原则,适用于通常之裁量行为。--{引用:}
回答时间:2012-10-29 15:38:17
关键词: 三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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