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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督权的行使就其监督方法来区分可分为几种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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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19 14:55: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监督权的行使就其监督方法来区分可分为几种权能?
提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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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回答:
答:可分为下列各种权能:一、监视权──上级机关对于所属下级机关因监视其执行职务的当否,得随时派员检阅文书,审查会计,或使其作成报告,以备考查,是为监视权;二、撤销权──上级机关如认为下级机关所发的命令处分为违法或不当时,有停止撤销或变更之权。至对于地方自治团体行使撤销权,通常仅及于违法行为。可分作两部分:1.撤销议决机关违法越权的选举或议决;2.撤销执行机关的行为,亦即对于执行机关的违法行为、命令取消或施行处分之意。这种撤销权又称为非常命令权。三、惩戒权──上级机关对于下级机关的人员,如认为违法失职或成绩低劣时,得予以惩戒。--{引用:}
回答时间:2012-10-29 15:38:17
关键词: 三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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