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与继承法学 第一篇教学大纲

关键词:婚姻与继承法学 第一篇 教学大纲
婚姻与继承法学 第一篇 教学大纲
内容:

  一、课程性质和任务
  《婚姻与继承法学》是大学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的一门专业课,是为培养复合型和应用型专门法律人材,满足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而设置的。
  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一)正确理解课程的性质、任务和研究对象,全面了解课程的体系、结构,对婚姻法学有一个整体的认识。
  (二)掌握《婚姻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主要的原则、制度和规则,以及《婚姻法》发展的最新动态。
  (三)密切联系实际,通过分析研究案例,加深对《婚姻法》专业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把《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规则的学习融入到婚姻家庭实践的研究和认识中,以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切实掌握课程的核心内容,能独立解决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三、教学方法和教学形式的建议
  《婚姻与继承法学》是适用范围极为广泛的法律,因为它关系到男女老幼、千家万户;关系到社会生产和生活;关系到两个文明的建设。因此,在教学中应注意:
  (一)要全面、系统、准确讲述《婚姻法》的基本理论和法律、法规,并且在讲述中要联系有关案例和我国的司法实践,使之既符合学科的原貌,又易于理解和接受。
  (二)日常的面授辅导应着眼于对课程各章节重点,难点的归纳、分析和作业的讲解。可组织一次对《婚姻法》的实际问题的讨论。
  四、课程内容
  第一章 婚姻法、继承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章 婚姻家庭制度的概念、主要内容、性质、历史类型。
  第三章 婚姻法、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 亲属的概念、特征、种类、范围;亲等、亲系;亲属的发生、效力及终止。
  第五章 结婚的概念、特征、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结婚的程序;婚姻无效与撤销的法律规定;对事实婚姻的政策规定。
  第六章 婚姻终止地概念和原因;登记离婚制度和诉讼离婚制度的法律规定。
  第七章 离婚时夫妻身份效力和财产效力的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追究离婚有过错方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婚姻对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效力。
  第九章 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与父母的法律关系。
  第十章 收养的概念、特征、意义与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收养成立的要件、效力与无效;收养终止的条件、程序与效力。
  第十一章 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抚养、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
  第十二章 继承权的概念、取得与行使、放弃与丧失;遗产的概念、法律地位、范围;继承权回复请求权及其诉讼时效。
  第十三章 法定继承的概念、适用范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其继承顺序;继承人之外的遗产取得;代位继承、转继承制度的法律规定;法定继承方式中的遗产分配。
  第十四章 遗嘱与遗嘱继承的概念、特征、遗嘱自由原则;遗嘱的形式、内容和有效条件;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
  第十五章 遗赠的概念、特征以及与遗嘱继承、赠与的区别;遗赠抚养协议的概念、特征、内容以及与赠与的区别。
  第十六章 继承开始的时间与地点、继承的通知与遗产的管理;遗产的分割、税款与债务的清偿;无人继承遗产的概念、形成与处理。
  第十七章 民族婚姻变通的法律规定和程序;民族自治地方婚姻法变通规定的内容。
  第十八章 涉外婚姻、涉外收养、涉外继承的法律制度。
  第十九章 涉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婚姻、收养和继承地法律规定。
  第二十章 救助措施概念与适用;法律责任形式;违反收养法、继承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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