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教学大纲

关键词:国际法 教学大纲
国际法 教学大纲
内容:

一、教学内容与学时分配建议
  第一章 绪论(3学时)
  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主要是国家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国际法同国内法相比,有四个显著特征: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国际法是由两个以上国家或许多国家通过协议共同制定的,国际法是由各国单独或集体地采取强制措施来保证其实施的。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国家间的协议。
  二、国际法的渊源的含义及种类。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的形成方式,特别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国际法的其他渊源有:一般法律原则、国际司法判例、国际公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三、国际法的编纂是指把国际法的各种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编成系统化的法典。编纂的意义、形式及分类。
  四、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西方学者关于此问题的有关学说:国内法优先于国际法说、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说及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中国学者的有关理论—“自然调整论”(周鲠生)。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英国、美国、德国、法国的立法实践。中国的立法实践主要有三种方式:直接将国际条约的规定或国际习惯规则在国内法上加以明确规定,对国际法的适用问题作出原则性的规定,根据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及时对国内法作出相应的补充和修改。
  五、国际法的历史。
  第二章 国际法主体(1学时)
  一、国际法主体的含义及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指的是参与国际关系,享有国际法上权利,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实体。构成要件有三:一是独立的参与国际关系;二是现有国际法上权利,承担国际法上义务;三是集合体。
  二、国家是国际法最主要、最基本的主体。
  三、国际组织也是国际法上重要主题,但是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并非当然的、完全的。
  四、争取独立的民族也是一种国际法主体。
  五、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2学时)
  一、国家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国际是指聚居在一定的领土之上,一定的主权之下的人的集合体。国家有四个构成要素:永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及主权。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
  三、国际法上的承认。承认的概念。承认的性质:承认是任意性的行为,承认是承认国与被承认国或政府之间关系的法律基础。按承认对象的不同,承认主要有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两种,此外还有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的承认。承认可以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达。承认的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承认。
  四、国际法上的继承。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继承分为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的继承。
  五、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主要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负担的责任。国家 责任有三个特征。国家责任的构成。国际不当行为的主观要素—某一不当行为可以归因于国家而被视为国家行为。国际不当行为的客观要素—该项行为已违背国际义务。国家责任的免除。排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有:同意、对抗措施、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危难和紧急状态。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限制主权、恢复原状和赔偿、道歉等。国际刑事责任的理论。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2学时)
  一、国籍问题。国籍的概念和国籍法,国籍的取得与丧失,国籍冲突的产生和解决。
  二、引渡、庇护和难民。引渡的概念及法律依据,政治犯部引渡原则,罪行法定原则,引渡的程序。庇护的概念、对象、法律依据及域外庇护问题。难民的概念,难民地位的标准,难民的待遇,难民产生的社会根源。
  三、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第五章 领土法(2学时)
  一、国家领土的概念。国家领土的构成。领土主权及其限制。
  二、内水(参见第七章)
  三、领土的取得和变更。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现代国际法承认的领土变更方式:全民投票、民族自决、恢复权利或收复失地。
  四、边界和边境制度。边界的概念及其划定,边界争端的解决。边境制度。
  五、南极和北极法律制度。
  第六章 国际海洋法(2学时)
  一、概述。海洋法是关于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指导国家利用不同海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海洋法的历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内容。中国关于海洋法的立法。
  二、领海、内水、毗连区。领海的概念。领海的划定:领海基线、领海宽度、领海的外部界限。领海的法律地位。领海的法律制度—无害通过制度。国家在领海范围内的司法管辖权。内水是指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毗连区的定义、宽度及法律地位,沿海国对毗连区管制的事项。
  三、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概念,大陆架的法律地位,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的划界:“协定和等距离—特殊情况”原则、自然延伸原则、公平原则。专属经济区的定义、法律地位、与大陆架的关系,
  四、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和公海。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定义。实行过境通行制与实行无害通过制海峡的区别。公海的概念。公海六大自由。公海上的航行制度。公海上的管辖制度:登临权和紧追权。
  第七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3学时)
  一、概说。外交关系就是国家间在通过外交机关诸如访问、谈判、缔约、交涉、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等方式进行的交往活动中所形成的一种相互关系。领事关系是指根据国家间协议,互派执行领事职务的常驻机构而形成的一种国家关系。
  二、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国家元首是国家对外关系中的最高代表,它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政府是指一国的最高行政机关,它一般也是国家对外关系的领导机关。一般地,政府首脑或行政首长在对外关系活动中承担首要工作。外交部门是在政府中专门具体执行国家对外政策,处理日常对外事务的郊阿,一般称为外交部。
  三、使馆。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的职务主要有以下五项:代表、保护、谈判与交涉、调查与报告、促进。使馆的地位取决于馆馆长的级别。使馆馆长是使馆的最高首长,是一国派驻另一国的使节。
  四、特别使团。特别使团是一国经另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另一国,代表派遣国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特定外交任务的临时机构。 特别使团由派遣国的一名或几名代表组成,其中一名为团长。
条约,按照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定义,是指“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
  第八章 国际条约法(2学时)
  一、条约的生效指一个条约在法律上成立,各当事国受该条约的拘束。对于在主权平等、充分表达自己意愿基础上的各项有效条约,各当事方必须按照条约的规定,善意的解释条约、忠实地履行条约义务。
  二、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条约的终止:是指一个有效的条约由于条约法规定的 原因的出现,不再继续对当事方具有拘束力。条约的暂停实施:是指由于法定原因的出现,一个有效条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对于当事方不具拘束力。
  第九章 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1学时)
  一、国际争端的含义及种类。国际争端包括政治性争端、法律性争端、混合型争端及事实性争端。
  二、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途径。包括谈判、协商、调停、斡旋、和解等。
  三、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途径。包括仲裁和司法解决。
  第十章 国际组织法(3学时)
  一、概说。国际组织(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取狭义)指两个以上的政府为谋求合作,以实现共同利益的目标,通过缔结条约的形式创建的常设性机构。
  二、国际组织的机构与表决机制。联合国体系。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justice)是根据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而设立的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国际法院由十五名法官组成,其中不得有两名法官为同一国家的国民。只有在国家明示表示同意接受国际法院管辖的情况下,国际法院才能行使其对特定案件的管辖权。
二、教材及参考书:
  教材:
  《国际法》,王铁崖主编,法律出版社,20003年版。
  参考书:
  1.《当代国际法论》,慕亚平等著,法律出版社,1998年5月。
  2.《国际公法学》,曹建明等主编,法律出版社,上海普通高等学校“九五”重点教材,1998年7月。
  3.《中国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朱奇武著,法律出版社。
  4.《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一卷)法律出版社。
  5.《国际法的概念与渊源》,李浩培著,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6.《国际法》(上、下),周鲠生,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
  7.《澳本海国际法》,詹姆斯、瓦茨修订,第9卷,中译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
  8.《国际法》,王铁崖主编,法律出版社,“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199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