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教学大纲

关键词:刑法学 教学大纲
刑法学 教学大纲
内容:

一、课程目标
  刑法学是研究有关犯罪与刑事责任的一切问题的学科。通过本课程的开设,旨在使学生掌握我国刑法的规定,领会刑事立法精神,并在此基础上研究我国刑法以及世界各国刑法理论,然后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理论与刑事立法。
二、基本要求
  刑法学分总论和分论,前者研究刑法总则的规定,后者研究刑法分则的规定。刑法学体系以犯罪与刑事责任为主线。因此,在学习刑法时,要运用阶级分析的方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把握刑法,要使刑法理论与社会发展相符合,明确需要依法维护的合法权益,从而使刑法理论与社会发展相协调。
三、教学内容
  1.刑法论(4学时)
  (1)刑法概说:概括介绍刑法的概念、渊源与分类,刑法的性质、任务与目的,刑法的制定、修改与根据,刑法的规范、体系与解释。
  (2)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表现。刑法明确规定的三大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3)刑法的效力:刑法的效力范围也就是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刑法的规范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2.犯罪论(10学时,本部分为重点)
  (1)犯罪概说:介绍犯罪的概念、本质和分类 。这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总的标准。
  (2)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犯罪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是划分罪与非罪的具体的标准。犯罪构成分四大要件:犯罪客体要件、犯罪主体要件、犯罪客观要件和犯罪主观要件。
  (3)故意犯罪形态:故意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出现结局所呈现的状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
  (4)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犯罪,具体 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由于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要研究犯罪人的分类、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再确定各个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5)罪数与定罪:就是要区分一罪与数罪。根据刑罚以犯罪为前提的原则,对一罪只能一罚,对数罪应并罚。因此,确定罪数,有利于准确定罪。在定罪时,司法机关应遵循合法原则、平等原则、协调原则和谦抑原则。
  3.刑事责任论(4学时)
  (1)刑事责任概说:介绍刑事责任的概念、根据和刑事责任的实现。刑事责任是犯罪的法律后果。
  (2)刑罚的观念与刑罚体系:刑罚是保护合法权益的手段 ,是对付犯罪的重要工具。我国的刑罚体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主刑与附加刑相互补充,形成了完整的刑罚体系。
  (3)刑罚的裁量与执行:刑罚的裁量即量刑,是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审判活动。量刑时,应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基础上,依照法定的量刑情节确定刑罚,如累犯、自首犯、立功犯等。同时,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要体现合法性原则,人道主义原则,个别化原则,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原则,效益性原则。
  (4)刑罚的免除与消灭:在行为构成犯罪时,因具有刑法规定的免除刑罚的情节,就不再对犯罪人进行刑罚处罚。而刑罚的消灭意味着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4.罪刑各论(14学时,(1)至(5)部分为重点)
  (1)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其客体要件是行为必须危害了国家安全,客观要件是必须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主体要件是行为人必须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自然人,主观要件是故意。
  (2)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其客体要件是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的行为,主体多为一般主体,但少数犯罪要求特殊主体,主观上既有故意犯罪,又有过失犯罪。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市场经济发展的行为。其客体要件是行为必须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的市场经济管理法规,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上,除个别犯罪外都出于故意。本类犯罪又分为八小类犯罪。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包括二类犯罪,一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即故意或过失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及其他与公民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的行为;二是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即非法剥夺或妨害公民形式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和参加社会政治活动的权利及其他民主权利的行为。
  (5)侵犯财产罪: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在客观上表现为攫取或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略)
  (7)危害国防利益罪(略)
  (8)贪污贿赂犯罪(略)
  (9)渎职罪(略)
  (10)军人违反职责罪(略)

四、教材及主要参考资料
  1.《刑法学》,张明楷著,法律出版社,1997年9月出版,“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
  2.《中国新刑法理论研究》,樊凤林 周其华 陈兴良著,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
  3.《刑法学》,高铭暄,北京大学和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4.《新编中国刑法学》,高铭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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