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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城市生活史事三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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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14 16: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禁男娼
北宋极盛时,东京城繁荣的城市商业经济,带动了庞大的消费潜力,进而激发了社会日益充满骄奢淫逸的习气。当时的汴梁城内,妓馆多似食店,触目皆是远近遍地,许多酒楼长年召集数百名浓妆妓女,“聚于主廊槏面上,以待酒客呼唤,望之宛若神仙。”用来招揽食客活跃气氛,遍地的“天上人间”真应了先圣人“食色,性也”的古训。
受如斯享乐风潮的影响,汴梁城中出现许多靠出卖色相换取衣食的“无赖男子”,即男娼开始流行,史载是时近万人从事这一皮肉生意,“举体自贷进退怡然”。由于政府的默许态度,“未尝正名禁止”,京城男风愈演愈烈终于招致卫道者的大力批评,舆论压力迫使北宋政府在政和(徽宗年号,1111年-1118年)年间,开始立法告捕,凡男子为娼者,杖责一百,告发者赏钱五十贯。
及至南宋,“吴俗此风尤盛,”临安城的新门外竟然出现了专门的男娼红灯区。从业男子个个“皆傅脂粉,盛装饰,善针指,呼谓亦如妇人,以之求食。”这些男娼都有自己的地盘,为首者号称“师巫”、“行头”。“凡官府有不男之讼,则呼使验之。”【《周礼》有不男之讼。注谓天阉不能御女者。意即天生阳痿不能正常性生活者,女方诉讼离婚。一说不男亦即不以男人为男人,不男之讼即男同性恋之间的纠纷。】时人认为败坏风俗莫甚于此,但官府却没“举旧条以禁止之”,使得偏安一隅的赵宋小朝廷南风愈盛兔子满地日益萎靡下去。【南风今又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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