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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管学院] 海商法(Maritim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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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31 16:52: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课程名:海商法(Maritime Law)  学分:2  学时:32  
课程类别:综合教育选修课  
开课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所属基层教学组织:国际经济与贸易系
曾任课教师:赫璟(助教(高校))  
        课程大纲:
一、课程性质与目的
    国际经济法在我校是为非法学专业本科生开设的选修课。学生在学习本课程前,一般具有法学基础、经济法等课程的理论基础。要求学生通过系统的学习本课程,了解海商法的理论体系,掌握有关海商法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观点,能够运用海商法解决航运实务遇到的实际问题,并了解海商法学的研究方法,为学生在航运领域的工作奠定基础。
二、课程简介
    《海商法学》是海商法律部门的基础性学科,也是国际经济法学中的部门学科,海商法在国际货物运输法中起相当重要的作用。本课程是专为非法学专业本科生开设的选修课。其授课内容主要阐述与船舶有关的法律问题、海上货物运输、船舶租用合同、旅客运输、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上保险、海事诉讼等内容。课程力求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使学生掌握有关海商法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观点,学会处理与海商法有关的实际问题,并掌握海商法学的研究方法。教学方法将采用启发式教学、比较法教学和案例教学法。
三、教学内容
第1章 海商法绪论    学时:3
•        教学内容:
o        第一节 海商法的概念。包括海商法的定义、调整对象、海商法的特点和性质。
o        第二节 海商法的形式
o        第三节 海商法的发展概况
o        第四节 我国《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        教学要求:学生掌握海商法的定义、调整对象、表现形式。
       
第2章 船舶    学时:3
•        教学内容:
o        第一节 船舶的概念。船舶的定义、法律性质、种类、船舶登记与船舶国籍
o        第二节 船舶的物权。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
•        教学要求:重点掌握有关船舶的概念、法律性质,以及船舶所有权、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的定义和关系。
       
第3章 船员    学时:2
•        教学内容:
o        第一节 船员
o        第二节 船长的基本职能
o        第三节 船员劳动合同
•        教学要求:重点掌握船员的配备和资格的取得。船长的基本职能。船员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4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学时:6
•        教学内容:
o        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种类、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o        第二节 提单。提单的概念、作用、种类。
o        第三节 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主要内容。
o        第四节 航次租船合同。船舶受载期、解约日、装卸费用分担、装卸时间、滞期费和速遣费,提单并入条款等主要内容。
•        教学要求:重点掌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提单的概念、作用、种类。有关提单公约的主要内容。航次租船合同的特点及其主要内容。
         
第5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学时:2
•        教学内容:
o        第一节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概述。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特征、订立和解除。
o        第二节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o        第三节 海上旅客运输法规。《1974年雅典公约》的主要内容。
•        教学要求:重点掌握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以及雅典公约主要内容。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
       
第6章 船舶租用合同    学时:4
•        教学内容:
o        第一节 定期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的概念、特点、标准合同格式。主要内容,包括航行区域、交船、还船、停租、租期、出租人责任与免责、使用与赔偿条款等。
o        第二节 光船租赁合同。光船租赁合同概念、性质、标准合同格式与主要内容。
•        教学要求:重点掌握不同定期租船合同的概念、特点及主要内容。
       
第7章 共同海损    学时:4
•        教学内容:
o        第一节 共同海损概述。共同海损概念、构成要件、表现形式
o        第二节 共同海损理算。共同海损理算的概念与方法。《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和《1975年北京理算规则》的主要内容。
•        教学要求:重点掌握共同海损的概念、构成要件、表现形式。《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主要内容。
       
第8章 船舶污染损害赔偿    学时:4
•        教学内容:
o        第一节 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概述。船舶污染损害的概念与赔偿的特点。
o        第二节 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国际立法。CLC、Fund Convention、2001年燃油公约和HNS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公约适用的船舶、主体、污染损害赔偿范围、强制保险、享受责任限制的条件等。
o        第三节 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国内立法
•        教学要求:重点掌握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基金公约、2001年燃油公约和HNS公约的主要内容。
第9章 海上保险    学时:4
•        教学内容:
o        第一节 海上保险合同概述。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与基本原则,海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义务与责任,保险标的的损失与赔偿。
o        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o        第三节 远洋船舶保险合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的主要险别及责任范围,除外责任。
o        第四节 船东保赔协会。船东保赔协会的性质、作用,承保风险的范围与除外责任。
•        教学要求:重点掌握海上保险常用术语,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货物保险、船舶保险条款的责任范围与除外责任,船东互保协会的责任范围与除外责任。
四、教学基本要求
    教师在课堂上应对海商法的基本概念、国际国内相关法律制度进行统一讲授,并详细讲授每章的重点、难点内容;讲授中应注意理论联系实际,通过必要的案例展示、讨论,启迪学生的思维,加深学生对有关概念、理论等内容的理解,并应采用多媒体辅助教学,加大课堂授课的知识含量。另外,对重要制度教师还将补充对背景知识的介绍。
    每个重点章节后配有课堂练习与测验。每次测验根据题目数量和难度,总分记分5到10分不等。该成绩记入平时成绩中。测验后,教师对题目进行讲解,组织师生进行进一步的讨论。课后,教师应及时进行总结,分析课堂教学的效果和学生对重点知识的理解程度。
    本课程自学内容的量应不少于理论教学时数的15%,主要安排在各章节中有关背景资料和相对次要的部门法的内容上,结合教师下发的提纲或思考题,安排学生在课下进行。
    平时作业量应不少于10学时,主要在章节讲授完之后,教师会提出综合案例,要求学生进行小组或个人的分析解答,从而增加学生理解、运用的能力,拓宽学生的知识面。
五、教学方法
   实行模块式教学,即将整个课程按照上述内容结构划分为9个章节,每个章节配合理论授课、案例分析、研讨、自学、作业等方式构成。
    本课程采用的教学媒体主要有:文字教材(包括主教材和学习指导书)、课件(包括主讲老师对全书的系统讲授,还有重要内容的文字提示与电子教学幻灯片)以及个别辅导(主要采用E-MAIL、电话咨询等形式)。
    考试主要采用课堂综合案例分析方式,考试范围应涵盖重点章节的主要内容,考试内容应能客观反映出学生对本门课程主要概念的掌握程度,对有关理论的理解、掌握及综合运用能力。
    总评成绩:课堂测验占50%、课堂讨论和出勤占10%、期末综合案例分析占40%。
六、参考教材和阅读书目
参考教材:
郭瑜《海商法教程》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民商法系列•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年11月第1版
阅读书目:
张丽英《海商法》,中国政法大学精品教材2004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张丽英《海商法原理.规则.案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版
司玉琢 《海商法学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
司玉琢 《海商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
郭瑜 《海商法的精神:中国的实践和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版
七、本课程与其它课程的联系与分工
    本课程是选修法律理论课程,各章应重点讲授基本概念、相关国际公约中重要的法律制度,使学生对海商法有一个总体上的认识、把握,并为学生在航运领域的工作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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