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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和洛克思想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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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1 21: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霍布斯和洛克思想的异同?
提问者:9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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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双阳回答:
        异同点一:关于国家政体理论的不同理解
霍布斯沿袭传统的观点,主权是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根据主权的归属,将国家分为三种政体形式: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这三种政体中,他认为君主政体最好,因为君主政体最能避免“内乱”。洛克的关于国家政体的论述比霍布斯先进许多,适应了当时革命的需要,推动了当时思想的解放。
异同点二:关于社会契约理论的不同理解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理论:他把国家看作是由契约产生的。第一,洛克认为不仅保全自己的生命的权利,而且自由和财产权利都是人们在订立契约时不可放弃、不可转让的权利;第二,洛克认为人们交出的权利只是保护自己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而不是任意伤害他人的权利;第三,洛克认为被授予权力的人也是契约的参加者,必须受契约内容的限制,按照社会全体成员的委托行使他们的权力。
异同点三:关于自然权利理论的不同理解
霍布斯为人们所规定的另一自由权利是自我保存的自然权利。他将这一权利看作是国家不得侵犯、不得剥夺的基本权利。如果主权者侵害了个人的这一权利,那么,对主权者的命令个人有拒绝服从的自由,以至抵抗的权利。但他同时认为,个人是不能为了他人而反抗主权者的,因为这会夺走主权者保护人们的工具。就是说,在主权者的横暴横暴面前,霍布斯只允许个人的自卫,而不允许人们组织起来,用革命推翻暴力的统治。实质上人们的这点权利没有任何意义
回答时间:2011-11-10 16:29:31
关键词:
                           
                                    霍布斯 洛克 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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