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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司法管辖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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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19 14:3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什么是司法管辖权的转移?
提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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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回答:
答:.所谓司法管辖权的转移,是指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实际需要,将它本来具有管辖权的案件移交给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处理,而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由此取得了对该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它包括由高等法院向地方法院的自上而下的转移和由地方法院向高等法院的自下而上的转移。前者是指:在高等法院已经开始的诉讼事宜,按规定是在法院的司法管辖权范围以内,或因付款、抵销或其他情况,以致该诉讼或事宜进入地方法院的司法管辖权范围内,高等法院或其大法官如果认为适合,则可作出将该诉讼或事宜移交地方法院的命令,地方法院由此取得了处理该诉讼或事宜的管辖权。此外,已经在高等法院展开的互争权利诉讼的法律程序中,如果双方争议的标的额不超过12万元,而高等法院或其大法官如果觉得本案由地方法院审理更为恰当,高等法院可在任何时间将本案移送。后者是指:在地方法院处理的任何诉讼或事宜,如果超出了它的司法管辖权范围,或者尽管未超出,但若觉得由高等法院处理本案更加适宜,则可移交高等法院。--{引用:}
回答时间:2012-10-29 15:38:39
关键词: 三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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