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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法对防汛抗洪有哪些规定?
提问者:高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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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8条至第43条,对防汛与 抗洪都有明确的规定。第38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第39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防汛抗洪工作。在汛情紧急的情况下,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所需的物资、设备和人员,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第40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规划和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 原则,制定防御洪水方案,确定防洪标准和措施,全国主要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中央防汛指挥机构制定,报国务院 批准。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或者制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第41条规定在防洪河道和滞洪区、蓄洪区内, 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防洪的要求。第42条规定按照天然流势或者防洪、排涝工程的设计标准或者按照批准的运行方案下泄的洪水、涝水,下游地区不得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的过水能力;上游地区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第43条规定在汛情紧急的情况下,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在其管辖范围内,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 滞洪措施。采取分洪、滞洪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必须报经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对所管辖的滞洪区、蓄洪区内有关居民的安全、转移、生活、生产、善后恢复、损失补偿等事项,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
回答时间:2012-03-28 14:29:23
关键词:水利工程,水法,防汛抗洪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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