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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的行政法是判例法与英国所谓的判例法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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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19 14:31: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陆法系的行政法是判例法与英国所谓的判例法有什么区别?
提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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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回答:
答:大陆法系的行政法却没有编纂成一个法典,行政法规汇编不足为据。行政法是判例法,但与英国所谓的“判例法”,仍有显著的区别:(一)法国行政法院并不绝对受先例的约束,而是追求近期来对于某一问题的判例的发展趋势。在大陆法国家法院的实践不是法的渊源,直到就某一问题反复适用并产生了一系列先例后才最终在实践上被参考、适用,确立下来。(二)包括行政法在内,大陆法与英美法不同之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看:1.需要稳定的程度与方式不同。毫无疑问,法国与英国同样要求法制稳定。但在法国,有罗马法、习惯编纂法以及拿破仑法典之类的成文法为它奠定基础。英国则从来未受到过罗马法的约束,英国根本没有整套的成文法典,连一部“成文宪法”都没有。英国法若要保持它的灵活性和稳定性,就需要一种强有力的集中性、巩固性,这就是英国法之所以强调“遵守先例”的判例法的由来。2.法院等级森严的程度与方式不同。法国的司法体制,系以地区为本。就民、刑案件来说,每一地区都有一个初审法院和一个上诉法院。3.法官地位的高低和素质不同。法国司法机关人员其社会地位也就不如英国法官那么高。英国法官是英国法的建筑师,而法国的民、刑法典则是立法的产物。两大法系不同之处还表现在,英国上诉案每年向上院提出的大约只有30件,而法国最高法院则每年要审理一万件。--{引用:}
回答时间:2012-10-29 15:38:41
关键词: 三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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