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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外的和解与诉讼内的和解有什么不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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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19 14:3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诉讼外的和解与诉讼内的和解有什么不同点?
提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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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回答:
答:不同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发生的时间阶段不同。诉讼外的和解,顾名思义,乃是当事人在诉讼外,私下互相洽商消解纠纷的办法,而达成的协议,诉讼上的和解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承审法官酌拟办法,劝谕原告与被告和解,经双方当事人完全合意,或由一方提出清偿的办法,经他方接受,而成立的和解。(2)主持或参加和解的人不同。诉讼外的和解完全在当事人之间展开,法官并不介入。但当事人的范围可能因诉讼外的和解而扩大或变化。对诉讼上的和解而言,则无论诉讼进行到什么程度和阶段,承审法官均可相机试行和解,由他自己主动提出和解条件或由当事人提出和解办法。双方当事人对和解条件或和解办法达成一致意见后,法官便当庭笔录和解条件。可见,是否由法官主持或参加和解,是庭外和解与庭内和解的区别标志之一。(3)和解的性质和效力不同。诉讼外的和解在达成后,尽管当事人一方不可能将它推翻,但若双方均不愿维持和解的效力,则可经双方同意解除和解协议。可见,诉讼外的和解在性质上乃接近于民事契约。诉讼上的和解则不然,它一经达成,便产生与法庭审讯后所作出的判决同等的效力。法官在笔录和解条件后,会签发法庭命令,确认和解内容。如果一方当事人延误执行和解命令,另一方便可藉此和解命令申请执达主任强制执行。--{引用:}
回答时间:2012-10-29 15:38:40
关键词: 三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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