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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作出适用解释时,必须注意掌握哪几个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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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19 14:3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民法院在作出适用解释时,必须注意掌握哪几个特性?
提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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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回答:
答:各级人民法院在作出适用解释时,必须注意掌握以下几个特性。即1.整体性。作出法律解释时,必须考察该法律用语或规定在整个法律文件中的一般内容,不能在不同条款中作出不同解释,同时还要考虑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力求与相应法律……规定的内容协调一致,避免作出片面的、不准确的解释。2.专门性。对法律中的法律术语或科技术语应该加以判别,从而作出有别于一般用语的专门解释。3.确定性。解释法律不能因人因事随意变更其内容。对于同样的法律规定的含义原则上不得因事因人作出不同解释。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矩绳墨,必须作出解释时要考虑到它的确定性。4.超越性。由于历史不断进步,社会关系日益发展,作出解释时,应注意“超越”立法时某些用语的含义,根据客观要求作出实事求是的解释;此时,由于语言本身的局限性,它可能在表达上与内在的真实内容不相一致,过宽或过窄情况都有。在这种情况下,也应该超越其字面含义内容,根据立法意图作出符合其真实含义的解释,不必拘泥于其字面的规定形式。--{引用:}
回答时间:2012-10-29 15:38:35
关键词: 三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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