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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均有什么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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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19 14:43: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均有什么特点?
提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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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回答:
答:(一)从职权性质看不是强制性的监督,而是一种道义上的力量。由此决定了它是传统监督政府的方法的有益补充。如果说裁判所是对主持公道的法院所作的必要补充,那么可以说,“翁巴其曼”是对不公道的政府,不公道的法院,不公道的军队、警察和监狱的有益补充。它所处理的不公平、不合理和不适当的问题,比处理涉及法律的问题更经常、更普遍、也更重要。(二)程序直截了当,障碍少。调查是主要的工作方法。有直接和间接两种。……专员在工作方式上重视调查、视察,比起“不告不理”的司法审判,具有较强的主动性。(三)从专员本身的性质看,他既是“自由与安全的卫士”,又是反对官僚主义的法治维护者。为此,专员经常提出“保障公民权益的建议”。建议有三种:有改善行政行为的;有修正不公正的法律的;有制定法律而提出带有普遍性的一般建议的。--{引用:}
回答时间:2012-10-29 15:38:18
关键词: 三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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